【男子举报区长与自己妻子举止亲密,如事情属实,涉事区长会受到什么处分?】广西南宁,网传一男子发现自己的妻子与男区长酒后搂抱亲吻,并当场质问区长。男子事后回应称,其妻子事后解释称,自己当时是推不开对方(有录音为证)?目前,当地市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,对此事正在进行核实调查之中。
(来源:百姓关注)
吴先生的妻子在当地某单位工作。男子曾某是当地某区的区长,分管吴先生妻子的单位工作。
9月5日23时许,曾某送吴先生妻子李某(化名)回家时在车上举止亲密,二人告别时还搂抱亲吻。李某下车回家时,曾某还用手去拍其屁股。
二人的举动,刚好被回家的吴先生发现。吴先生发现后,非常生气并立即掏出手机录视频取证。
现场视频显示,吴先生一边拍视频、一边追着质问曾某时,曾某回答说“你不要拍这些东西。”
吴先生反复质问曾某说:“你刚才拍我老婆屁股没有?”但是,曾某却不敢正面回答这个问题。
事后吴先生称,妻子李某与曾某都喝了酒,其个人认为妻子是自愿或者顺从的,但妻子事后却解释说:“曾某亲她时推不开曾某。”即妻子声称是被强迫的。妻子解释时,吴先生还录了音取证。
目前,吴先生已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曾某。当地市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正调查核实当中。
但曾某对于当晚所发生的事情回应称:不属实!
1、有网友质疑称,事情都过去一个半月了,还有现场视频证据,为什么还没有调查出结果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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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有网友认为,既然有现场视频证据,要么就是被强迫的刑拘曾某、要么二人就是不正当关系。
还有网友质疑称,看过原视频!如果不属实,曾某当时为什么报警处理,而是灰溜溜的跑了呢?
2、那么从法律上讲,如何评价此事呢?
首先,如果李某当时不是自愿的,且真的是酒后被强行为之的,那么曾某的行为就涉嫌强制猥亵。
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得很清楚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制猥亵妇女的,构成强制猥亵罪,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大家看清楚了!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妇女的,刑法将评价为刑事犯罪。任何人实施此犯罪行为都不会例外!即一律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其次,如果李某当时确实是自愿的,那么二人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应当受到负面的评价。
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,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具体而言,李某已婚对婚姻家庭有忠诚的义务,而曾某作为领导干部,不能破坏他人婚姻家庭。
否则,即便当时李某是自愿的,曾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,二人的行为均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最后,不论李某当时是否自愿的,曾某都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政务处分。
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(一)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;(六)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、社会公德的行为。
第14条规定,有公职人员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开除:(一)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(含宣告缓刑)的;
具体而言,曾某作为公职人员、领导干部,其一言一行不仅要遵纪守法,同时还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调整,因此,即便李某当时是自愿的,曾某也会因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而被主管部门处分。但如果是涉嫌犯罪,那就会被开除。
也就是说,曾某是否会被用人单位开除处分,关键在于李某当时是否自愿的,即便李某是自愿的也会被处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等政务处分。
3、又有网友质疑称十大配资平台排名,二人都喝了酒,那么当时到底是谁开的车呢?这不是酒驾或者醉驾么?交警部门也要介入调查一下吧?对此,您怎么看?